(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基地。
第十条 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普通专科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基地必须独立申报。
(三)申报材料
普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费用
申请单位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十一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
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