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06]60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