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近效期药品管理;
(十二)不合格药品管理;
(十三)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四)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用户访问的管理;
(十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八)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十九)计量器具管理;
(二十)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十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部门、岗位职责,并能在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中完成和有效储存。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仓储、销售、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质量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仓储、销售、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三)药品采购、收货、验收、仓储、养护、销售、配送、运输、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并能在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中完成和有效储存。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二)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三)药品销售记录;
(四)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五)药品购进记录;
(六)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九)药品退货记录;
(十)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一)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五)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十六)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十七)员工培训档案;
(十八)药品营销人员档案;
(十九)药品质量档案;
(二十)药品养护档案;
(二十一)供货方档案;
(二十二)用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