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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配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冷藏运输车(经营生物制品及疫苗类药品的冷藏运输车不得少于2辆),其车载冷藏设备应符合温度自动监测、控制和显示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设有标本室或留样室,其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设有能覆盖药品经营场所、仓库的现代信息管理局域网络,实现对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出库、复核、销售、批号跟踪、温湿度显示和调控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运用和备份各一个)和工作站,工作站不少于20个,各物流和质量控制环节须设有对仓库信息系统访问权限;
  (二)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三)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四)有实现宽带上网的条件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必须具备能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远程监管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药品养护室,添置必要的药品检测、养护设备。如:千分之一以上天平、标准比色液(全套)、澄明度检测仪、水分测定仪(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第二十九条 药品仓库应设立防鼠、防虫、防霉、防冻、防火、防盗等设施。
  第三十条 药品仓库的照明、安全、避光、停电应急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并能在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中完成和有效储存。
  内容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保管、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配送、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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