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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督导检查公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省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一条 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七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凡江苏范围内其他有权部门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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