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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凡培训学员出具合法有效的退学申请书和收费发票后,教育机构负责退学管理的部门应向退学学员出具签收字据,并在6个有效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学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培训机构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五)学校开学后,学生在没有出具退学申请报告,没有提出请假申请的情况下不参加学习的,以旷课处理。其退学费用按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 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 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等)同意的变更方案
  4. 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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