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3. 广告样稿
4. 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城市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设立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不得跨区域(指县与县及以上区域范围,不含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区域办学,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民办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