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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2006〕19号 2006年8月8日)


各市教育局、省属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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