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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效能通[2007]1号)


市各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单位: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已经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规范依照《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当出现下列五种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时启动调查核实机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三、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
  问责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复核、反馈等程序规范操作。
  (一)受理:当发生“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调查核实机制启动情况时,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效能办”)应填写受理单对提出问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问责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启动。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市效能办提出确定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采取独立调查、联合调查或委托调查的方式展开调查,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效能办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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