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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委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或所在区(县)政府备案。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备案工作由各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的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市或区(县)应急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主责单位,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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