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与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
(二)起草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四)起草单位征求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五)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组织审查,由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县)委、区(县)政府审定。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由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政府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九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