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的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要加强对区(县)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分管市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起草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