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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6〕98号)安排的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调整为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重点污染源调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007年开始,搞好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并完成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建档工作。非重点污染源与国家普查标准时点一致,即2007年12月31日。重点污染源和非重点污染源的调查按照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8月,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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