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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61号)


各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税。
  二、各基层局应做好与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交接准备及其他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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