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专业执法队,农业、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联合执法队,围绕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要建立完善日常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犬扰民等问题,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及居(村)委会组织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调解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对本辖区内的犬只进行调查,并建档立账;落实养犬公示制度,建立并维护养犬公示栏,将本辖区的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疏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区县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予以查处。
(四)完善长效培训工作机制。市犬管办每年定期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养犬行为培训教育制度,每周轮流组织本辖区养犬人和犬只参加文明养犬培训班,讲授养犬法规、养犬危害、犬病防疫知识以及训犬知识和技巧。同时,发挥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窗口作用,对认养犬群众进行法规培训,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五)建立养犬管理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明确对各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辖区内出现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积极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对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奖励措施,加强对群众举报奖励措施的宣传。对受理的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养犬协会作用,吸引犬类养殖场、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经营单位、养犬人俱乐部、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及养犬户加入市养犬协会等群众养犬自治组织,支持其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五、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各区县政府要以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坚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尊重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养犬法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通过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宣传《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张贴养犬管理法规等宣传材料,举办养犬管理咨询日活动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主题的巡展活动,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狂犬病预防知识等,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