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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养犬登记人条件的审查工作,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了解掌握社区居民养犬情况,指导居(村)委会及时公开本社区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指导居(村)委会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建立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开展文明养犬活动,引导社区养犬人将已过哺乳期的幼犬送交农业部门进行绝育和免疫;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因犬扰民引起纠纷的调解。
  (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面无照售犬行为,处罚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
  (十)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犬只防疫经费足额到位,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日常管理经费重点倾斜;保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对下拨的养犬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总参军务部:负责做好驻京部队营地及家属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十二)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管理法规。
  三、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对本辖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要推广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深入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本市养犬管理法规和犬疾病预防知识,努力提高养犬人的素质及安全防护意识。要在每个社区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治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对养犬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的装备保障以及犬只免疫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月要召开1次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会,通报情况,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要围绕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市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受理群众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确定每月2个集中执法日、每季度1个集中执法周,组织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三级联合执法和异地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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