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犬管办)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查处无证养犬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做好无主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规范犬类留检所;指导、规范养犬协会建设,引导养犬协会辅助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宣传纲要,对全市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对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把关,统一宣传口径。
(三)首都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内容。
(四)市教委:负责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公开课,组织开展学校校区及家属院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五)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养犬市民对犬只实施绝育;负责对全市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牵头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无主犬进行捕捉,并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登记犬,依法实施强制免疫;负责对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及进出京犬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强制免疫。
(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市、24小时对外开放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
(七)市工商局:严格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动物诊疗等涉犬经营单位的审批,对已批准的涉犬经营单位加强监管;对因城市改造由一般管理区划为重点管理区的犬类养殖场,要配合农业部门督促其限期迁移;农业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相关许可,对未取得许可的,由农业部门函告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检查;会同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全市综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类养殖场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