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着力推动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完善适合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等不同年龄阶段的消防宣传教材、宣传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防火应急演练,逐步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十九)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劳动保障、商务、旅游、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联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法规、常识普及活动。
(二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公益宣传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公益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发挥自身舆论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年至少免费刊播2次消防公益广告。
六、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保障消防法规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十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从2006年起,要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区县(地区、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考评。
(二十二)落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发生火灾,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三)加大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