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六)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订相应标准,提出防火性能要求,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水平
  (十七)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政府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明确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市、区县和乡镇市民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或阵地,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市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以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市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积极督促社会单位和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设便于市民参与的消防栏目,组织市民到消防站参观学习,邀请市民代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设立市民消防举报、建议箱,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建议,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了解消防事业发展,支持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决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