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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二)加强消防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整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建立网络密集的城乡应急救援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指挥,反复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消防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三)明确和落实市和区县两级消防事业经费。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车辆、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消防管理、执勤备战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从2007年起,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消防事业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年加大对辖区内公安消防支(大)队的经费投入,确保消防业务工作需要。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创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
  (十四)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每年1月和2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各单位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基础上,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家具、小商品批发、汽车配件等各类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火灾隐患突出场所和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3月上旬,将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开展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掌握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五)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每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由市和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挂账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由公安消防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公布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上报政府销账、摘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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