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消防工作责任,尤其要强化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工作责任,积极督促将消防工作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的日常工作。
(五)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提供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保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考评和奖励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
消防法和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加大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
(七)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逐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社会单位火灾责任险,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八)认真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组织编制小城镇、社区和新农村建设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
(九)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审批把关,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机制,保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严格依据《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在各层级的城乡规划中逐步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各级规划、发展改革、土地、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已纳入总体规划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按期建设投入使用,在2008年奥运会前本市城市消防站要达到近100个,完成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和市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任务,建设完善城市火灾监控网络并纳入全市监控体系,切实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