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进行审核调整,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本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选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类高中学校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
第六条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部分构成。其中:
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
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
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八条 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
第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生、高中择校生、高中复读生;也包括完全中学的初中生、初中借读生。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