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价成〔2007〕13号)
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及《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成本队反馈。
附件: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须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