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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科技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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