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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二)强化各项减负措施。要通过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等一系列政策,确保全省国有农场农业职工的负担总额减轻20%以上,亩均负担水平降低到85元以下。省税改办要统一印发农业职工负担明白手册,明确改革后国有农场农业职工应负担项目、标准和总额。同时,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业职工了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业职工均可拒付。
  (三)对相关国有农场予以补助。中央明确,对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规定另行制定。
  (四)大力推进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国有农场所办学校、医院、公安、法庭等社会职能逐步移交当地政府,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创新国有农场经营机制,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要加快国有农场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大力精简管理人员和其他非生产性人员,压缩和规范各项支出,最大限度消化改革成本,消除农业职工负担反弹的体制性因素。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税费改革政策执行准确、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农业职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业职工负担。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业职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业职工和社会监督。要严明纪律,对不落实改革政策、加重农业职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引起农业职工上访的,要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国有农场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范围,把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公路村村通工程、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可参照农村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由农业职工筹资筹劳进行,并实行上限控制。上限控制标准可略高于农村村内筹资筹劳的标准,具体为:对2005年农业职工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筹资上限为10元;2005年农业职工人均纯收入在1500-2500元的,每人每年筹资上限为15元;2005年农业职工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筹资上限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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