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科技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