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药工作人员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下列岗位的医药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及检验、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三)药品使用单位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制剂配制及其检验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承担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条 具备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检查的原则,考核评价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