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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5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环计[2004]24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 9月1 日起试行一年。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 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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