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07]8号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 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 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 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