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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5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科学、合理制定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进一步了解现行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环计[2004]24号)继续试行1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发,在未下发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补充以下内容和规定: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中“烟道烟气采样测试”项目名称“6-9吨锅炉”修订为“5-9吨锅炉”;

  (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中“厂界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区域环境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均明确为:夜间监测加收20%;

  (三)检测分析收费增加“测硫仪”项目,收费标准为:80元/每个数据;

  (四)《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中未作规定的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参照相近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先行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核定新增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正式下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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