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规范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2号),制定了《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是指经市建委、原市规国局、原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的历史遗留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历史遗留项目中,因拆迁、征地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完成拆迁的项目。
第三条 解决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启动建设的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
(二)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审核“建议方案”,并现场查勘,对是否属于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确认。
(三)项目经确认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济测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