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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 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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