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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渝价〔2007〕41号)


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二手车交易双方交易成本,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于2005年9月以渝价[2005]540号文制定了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该收费标准执行以来,降低了二手车交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稳定了我市的二手车经营秩序。试行至今,我们未接到客户的不良反映和服务方面的投诉。经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同意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三、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积极组织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为繁荣我市二手车交易作出贡献。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乘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及9座以下客车、客货两用车)收费标准(按排量计)


┌────────────────┬───────────┬───────────┐
│     汽 车 排 量      │ 收费标准(元/辆)  │    备 注     │
├────────────────┼───────────┼───────────┤
│   1.0升以下(含1.0升)   │     200     │           │
├────────────────┼───────────┼───────────┤
│ 1.1升以上-1.6升(含1.6升)  │     500     │           │
├────────────────┼───────────┼───────────┤
│ 1.6升以上-2.0升(含2.0升)  │     800     │           │
├────────────────┼───────────┼───────────┤
│ 2.0升以上-2.8升(含2.8升)  │     1500     │           │
├────────────────┼───────────┼───────────┤
│      2.8升以上      │     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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