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野蛮、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发现其他违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以及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时,应填报《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违纪处理)
城管执法机关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派员调查,查明问题,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相关的督察机构;收到《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后,必须及时查明问题,根据违纪的性质、情节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的督察机构。
城管执法机关对督察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或一年内累计两次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且经相关执法机关查实的执法人员应进行离岗教育。一年内连续两次离岗教育的执法人员,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伪造使用城管执法车辆、标识,应责令停止使用;发现伪造、冒用城管执法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纪律责任:
1、阻挠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按规定进行督察的;
2、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3、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4、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投诉人的;
5、其他严重妨碍督察工作的。
(二)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督察工作不作为,导致城管执法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没能及时纠正,造成很坏社会影响,涉嫌渎职行为的;
2、利用督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3、对举报督察机构或督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诉)
(一)对督察机构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督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