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督察人员)
督察人员必须参加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的督察人员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证》,持证上岗。
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督察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督察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督察方式)
(一)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
(二)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需当场纠正违纪城管执法人员行为时,须出示督察证件。
(三)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
(四)督察队员应当每天填写督察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督察范围)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下列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一)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重大城管执法案件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三)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情况;
(四)执行《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规定》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和执法标识使用的情况;
(七)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八条 (现场处置)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场予以纠正。同时使用《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一)不按规定着执法工作服,衣着不整,或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的;
(二)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洗浴、按摩、舞厅、KTV包房等娱乐场所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纠正,或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超越法定职责和职权,违法乱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