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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沪城管〔2007〕2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语委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对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办法》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处。

  为推进《办法》的实施,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和上海市语委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语言文字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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