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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35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请示》(永政文〔2006〕12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16号)及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我委会同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及煤炭行业有关专家进行了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曹远镇煤矿溪尾458井与南坑430井,青水乡煤矿新村井与槐南乡梧桐洋煤矿,槐南上山煤矿与琼五山煤矿、甲逢岩煤矿等3个项目为合法生产矿井之间的整合,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和整合指导思想明确,整合范围、基本原则及目标等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源整合及相关手续。

  二、安砂煤矿坪笑井与曹远镇煤矿文坑井、安砂煤矿东坑洋井,曹远镇煤矿斑竹坑256井与斑竹坑305,槐南乡南山(雪程坑)煤矿与炉慈坑煤矿,曹远镇煤矿十八想430井与北洋452井,曹远镇煤矿过水洋390井与曹远镇下早煤矿261井,安砂煤矿326井与335井、350井,洪田镇贵湖村煤矿296井与399井、252井等7个项目为合法生产矿井与关闭矿井之间的整合,其中东坑洋井、斑竹坑305、炉慈坑煤矿、北洋452井、下早煤矿261井、安砂煤矿350井、贵湖村煤矿252井等7个煤矿为已公告被关闭煤矿,其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后,同意其纳入整合范围。

  三、整合煤矿与省属国有煤矿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特别是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除具备资源整合规定的条件外,双方应签定安全生产协议,确保资源整合后煤矿安全生产。

  四、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资源(储量)等应符合规定、相互匹配,不得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储量作为确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五、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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