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2006〕24号 2006年8月18日)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管理,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登记制度的办法,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要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思路,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管理。并以此为契机,摸清符合登记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求职、培训和就业愿望,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要抓紧落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行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管理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包括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备案登记。
第三条 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统计、上报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的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四)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