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06〕314号 2006年8月18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稽查工作,现将《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程序,促进和保障全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所督察事项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员(以下简称药品督察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辖区内具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稽查人员,具体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地方局后确定。
第四条 药品督察员队伍是我省药品监督稽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条 药品督察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二年。药品督察员如调离稽查工作岗位,自动解除督察员资格。药品督察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能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形象和权威;
(二)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了解其他方面法律知识;
(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稽查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药品督察员开展督察活动时应遵循:
(一)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程序履行职责;
(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