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定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37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核准永定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请示》(永政〔2006〕14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16号)及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我委会同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及煤炭行业有关专家进行了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洽溪联办矿388矿与联办矿、集资矿,油黄坑煤矿有限公司与米子凹煤矿有限公司,大弯科煤矿有限公司与福龙煤矿有限公司等3个项目属于合法生产矿井之间的整合,其中,油黄坑煤矿有限公司、大弯科煤矿有限公司为联合改造矿井。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和整合指导思想明确,整合范围、基本原则及目标等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源整合及相关手续。
二、大坑煤矿有限公司大坑改造井与双坑口集资矿、大坑联办矿、和兴大坑矿,半寨煤矿有限公司与牛牯勇煤矿有限公司,石螺岐煤矿有限公司与圆盘子煤矿有限公司,大科督煤矿有限公司与岐坑煤矿有限公司,龙富煤矿有限公司与田地煤矿有限公司,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与东爪岭煤矿有限公司,庵子坝煤矿有限公司和李子坑煤矿有限公司与高车坝煤矿有限公司,永兴煤矿有限公司与白叶坑煤矿有限公司和柳山煤矿有限公司等8个项目属于合法生产矿井与关闭矿井之间的整合,其中大科督煤矿有限公司、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为联合改造矿井,双坑口集资矿、和兴大坑矿、牛牯勇煤矿有限公司、圆盘子煤矿有限公司、岐坑煤矿有限公司、田地煤矿有限公司、东爪岭煤矿有限公司、高车坝煤矿有限公司、白叶坑煤矿有限公司和柳山煤矿有限公司等10个被整合对象为已公告被关闭煤矿,其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后,同意纳入整合范围。
三、整合煤矿与省属国有煤矿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特别是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除具备资源整合规定的条件外,双方应签定安全生产协议,确保资源整合后煤矿安全生产。
四、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资源(储量)等应符合规定、相互匹配,不得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储量作为确定生产能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