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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告知被检企业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并如实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两份分别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各存一份。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无《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或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禁淘汰及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挂靠许可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五)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文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为其走票、过票、代开销售发票;
  (六)为其他企业或单位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经营或储存场所;
  (七)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或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批发药品、医疗器械;
  (八)药品、医疗器械未入库验收、复核就进行销售;
  (九)采购验收、出库销售记录不符合规定,内容有虚假现象;
  (十)未建立采购企业质量档案和检查台账或企业档案及审查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十一)连锁企业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未能对连锁门店实施有效管理,连锁门店存在自购药品、医疗器械现象;
  (十二)企业未建立假劣产品报告制度,发现假劣产品未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在岗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
  (十四)企业销售人员未能有效管理,未建立销售人员个人档案;
  (十五)企业仓库的墙面、地面、顶棚、货架不符合规定,冷库、阴凉库、常温库的面积不足,温湿度保管不符合规定要求,温湿度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情况;
  (十六)企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仪器不能发挥作用,操作人员不能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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