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必须做到全覆盖,零售企业的检查覆盖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相关企业的基本概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含分公司地址和跨省仓库情况);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领取及其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
(三)日常监管记录、认证检查记录、换证检查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
(四)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
(五)重大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六)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整改情况报告;
(七)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情况;
(八)表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管理记录,开展对经营企业信用评定分级,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评定和分级标准另行下达)。对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当年的日常监督检查或减少日常监管的频次数,并写明理由,存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一)当年通过或周期复查通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考核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连续三次合格的;
(三)上年度监督检查无限期改正内容、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企业质量信用评定级别为最高的。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拟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其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人员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