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漳平市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41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核准漳平市乡镇煤矿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请示》(漳政综〔2006〕389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16号)及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我委会同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及煤炭行业有关专家进行了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新桥建新煤矿与产盂煤矿,横坑煤矿与灵地乡煤矿,拱桥中界石笋坑煤矿与后垄煤矿、际头煤矿,双洋煤矿与大瑶村煤矿、新桥镇煤矿等4个项目属于合法生产矿井与关闭矿井之间的整合,其中产盂煤矿、灵地乡煤矿、后垄煤矿、际头煤矿、大瑶村煤矿、新桥镇煤矿等6个被整合对象为已公告被关闭煤矿,其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后,同意纳入整合范围。
二、整合煤矿与省属国有煤矿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特别是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除具备资源整合规定的条件外,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确保资源整合后煤矿安全生产。
三、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资源(储量)等应符合规定、相互匹配,不得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储量作为确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四、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五、整合矿井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三同时”审核批准和开工备案手续,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矿井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期限组织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和施工安全;要严防整合矿井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对弄虚作假、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超过施工期限的,一律取消资源整合资格,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矿井应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