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 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列入规划的重点治理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完善污染事故应急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化工、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型工业行业在企业自身治理后,不得直接排放入水体,必须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
2.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提高区域环境绩效。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废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2010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高于50%。对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食品、蓄电池等行业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其它企业,要提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绩效要求,要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3.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08年底前,80%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器。2010年底前,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均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强化排污监督管理,增加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凡是适于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一律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格按标准征收排污费。
(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1. 2008年底前,建成投运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不低于40%;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2010年底前,太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2008年底前,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不低于70%。2010年底前,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不低于90%,城镇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不低于50%。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完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管网同步建设,未完成配套管网建设的、污水收集率低于设计能力的70%的污水处理工程将在规划评估中视为未完成项目。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合理选择工艺,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模式,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与管理,严禁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
(四)加快实施综合治理项目
2010年底前,完成《太湖规划》中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确保实施效果。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按照《淮河规划》、《太湖规划》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要求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做好水质和排污量监测工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统一组建并完善省辖淮河、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五、自2007年起,江苏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政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自2008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