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13号 2006年9月12日)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7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与我省签订了《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全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同时对太湖流域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5个湖体和53条河流断面的水质目标提出了具体考核要求。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责任书印发给你们,作为省政府在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上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减目标责任书》补充内容,一并检查考核。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水污染物削减的各项任务。
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淮河、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实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到2010年底,江苏省COD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82.0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6万吨,削减比例15.1%。其中,淮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34.0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3万吨,削减率15.6%;太湖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5.4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8万吨,削减率9.9%。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对省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COD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流域治污目标完成。应按照
《决定》要求,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太湖治污目标的实现。
(一)淮河流域
2008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7.5万吨)。
2010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4.0万吨。
淮河流域水质目标、工程目标以及工作目标参照《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
(二)太湖流域
2008年底前,10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湖体水质保持2005年水平,河流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80%、总磷70%、氨氮60%达到水质目标。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COD年排放量控制在27.4万吨)。
2010年底前,10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湖体水质和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COD排放量控制在25.4万吨。
河流国控断面的水质目标见附表1,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目标见附表2,湖体水质目标见附表3。污染控制目标见附表4和附表5。
(三)南水北调东线
自2008年起,江苏省境内输水干线及出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目标、工作目标参照《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结转项目须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结转项目清单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太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