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省科技入户工程信息网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数据库软件、数据库;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负责采集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技示范户信息;县级专家组负责核实、录入;省级专家组负责汇总、审核,协助省局监督、检查各县科技入户工程工作。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入户工程。鼓励地方匹配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科技示范户的示范条件和物化技术补贴;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通讯、资料、下乡补助等;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培训,编印培训资料;区域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建立核心示范区;项目监管、调研、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各级渔业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项目资金。科技示范户、技术指导员的任务指标、经费补助标准、补贴到位时间等信息都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县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后,写出绩效评价报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每年12月底以前提交本县科技入户工程年度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