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由技术指导单位根据科技入户工程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农村政策理论水平和渔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渔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初级或以上水产技术职称或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渔业技术指导员资格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熟悉渔业、渔民和农村基本情况及技术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20个左右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
第十条 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结合科技示范户实际情况,制定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提高科技示范户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 科技示范户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科技示范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渔业;
(二)家庭常年从事渔业劳动力2人或2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文化程度在初中(含)以上;
(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水产养殖水平较高;
(四)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渔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渔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户、养殖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渔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渔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户的遴选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二)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渔农户自愿申请;
(三)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经乡(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指导单位配合下,对上报名单进行考察、确认,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户享受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