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苏海科[2006]5号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管理,根据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我局《关于推进我省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省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开放运行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专家负责、科技人员包户的管理形式和以县为主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根据科技入户工程规划,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四条 科技入户工程以项目县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势水产品区域内的渔业生产大县;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渔业科技推广工作;
(三)渔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
第五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
第六条 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实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协会等单位中公开招聘产生。
第七条 技术指导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渔业科技入户工作;
(二)拥有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具备开展技术服务与培训条件;
(四)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第八条 技术指导单位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技术指导员进行培训,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