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收费的政策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经收取的该项费用,国有农场应在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并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具体补助办法由省税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清理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各项收费。认真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必要的收费和国有农场确定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农场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核准的农工负担手册,发放到农工手中,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和农工负担监管工作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等项制度;要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设置税费改革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组建生产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按属地原则移交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办法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拟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后落实。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农场在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以继续维持现行的管理体制,也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国有民营。市、县的小型国有农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改制为村。实行股份制改造、股权主体性质发生改变的国有农场,应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形式,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政府决定,具体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