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6〕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要求,推进我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范农场和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
2、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因改革而减少的农场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改革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改革措施和办法。
(三)总体目标
2006年,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全部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逐步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省、市、县所属的以土地经营为主、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林、牧、渔及劳改、劳教农场等列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